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业经2012年4月1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政府,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
第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责任主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绩效、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第七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应当制作成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手册,并在政府网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向社会公开后,方可行使。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九条 行政机关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坚持名称规范、类别准确、依据完整,列明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任主体、职责权限及行政权力的名称、类别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