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各地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局以及铁路部门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加强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地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局、移民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区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