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8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以县为单元在全区范围全面开展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提高宁夏中南部山区7县(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水利厅具体负责山洪灾害调查评价;气象局具体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