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1.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城镇、乡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2.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对地质灾害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尤其要结合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于“十二五”末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的群众基本搬迁出来,并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自然因素引发的以政府出资为主,人为因素诱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治理工作职责,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确定实施工程治理的,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四)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反应敏锐、处置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应急方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