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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推荐“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推荐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推荐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时,各设区市原则上推荐处以下(不含处)干部。

  (三) 有序推进,按时上报

  1、推荐。请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推荐工作,请于2012年3月23日前将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推荐对象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表现和成果、推荐意见等初审资料(含电子版),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分别上报。全国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资料报送省经贸委(环资处),全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资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人事处)。

  2、初审。福建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确定上报名单。

  3、送审。省经贸委、环保厅负责将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资料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反馈我省初审确定名单。

  4、公示。省经贸委、环保厅将初审确定名单反馈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将初审确定名单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

  5、报送。公示通过后,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12年5月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公示文件原件、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式6份)、全国节能减排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6份)、征求意见表等材料(电子版可从http:∥www.fjetc.gov.cn下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省经贸委(环资处)和环保厅(人事处)。福建省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经贸委、环保厅负责将以上申报资料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四) 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表彰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节能先进集体”、“全国减排先进集体”、“全国节能先进个人”、“全国减排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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