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国减排先进集体
1、重点减排单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环保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环保监测设施完备,减排台帐齐全,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污染治理水平在同行业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减排成绩突出,通过减排目标考核。
2、减排服务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减排工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治污业绩突出,实现的污染物减排量在同行业位于前列,专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社会信誉好,合同履约率高。
3、有关机构、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减排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减排核查核算、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4、在减排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5、评选先进集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十一五”期间经环保部核定,新增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大于5000吨或者新增二氧化硫减排量大于1.5万吨且非“三同时”项目。
(三)全国节能减排先进个人
积极投身节能、减排工作,具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在节能减排管理、监督执法、核查核算、技术研发、统计分析、设备运行、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在“十一五”期间,因减排工作受到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通报批评等处罚的集体不得参加全国减排先进集体评选;未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减排企业有关人员不得参加全国节能减排先进个人评选。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归口负责,逐级推荐。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先进个人推荐工作,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环保局会同公务员局,负责本地区的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的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二)严格标准,面向基层。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在充分考虑推荐对象一贯表现的基础上,做到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为先进个人,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同时征求所在地区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