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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做好推荐“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推荐“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2〕43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环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推荐评选“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0号)要求,为做好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重点用能、减排单位,节能环保服务企业,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有关集体等。

  先进个人: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从事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表彰名额

  本次推荐全国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各6个,全国节能先进个人5名,全国减排先进个人6名,我省分配各地市推荐备选名额见附件2、附件3。

  二、推荐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全国节能先进集体

  1、重点用能单位:严格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节能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完备,能源统计台帐齐全,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能耗水平在同行业中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十一五”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

  2、节能服务企业:在节能设计、咨询、金融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建设等领域业绩突出,实现的节能量在同行业位居前列,专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社会信誉好。

  3、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有关单位:在节能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法规制定、重点工程实施、重大技术推广、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节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4、在节能工作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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