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12〕151号)
各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渔业生产损失救助项目的通知》(农财发〔2012〕13号)有关精神,农业部下达我省45万元渔业生产损失救助项目资金,用于渔船救生设备配备补助。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渔业生产损失救助工作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生产自救互救能力,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2012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㈠建造完工日期在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6月30日之间且已于此日期内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海洋捕捞渔船;
㈡2012年更新淘汰原船配备的旧气胀式救生筏并配备新气胀式救生筏的渔船船主;
㈢建造完工日期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8日之间,但未于此日期内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且未能享受2011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
㈣在2011年更新淘汰原船配备的旧气胀式救生筏并配备新气胀式救生筏,但未能享受2011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的渔船船主。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由省厅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补助渔船数量进行测算后另行公布。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2012年度气胀式救生筏配备补助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㈡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应要求辖区内各级渔业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救生筏补助工作,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对渔船较多、较集中的停泊点要组织人员集中开展宣传工作,此项工作应于5月30日前完成。
㈢审核补助渔船。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补助对象的有关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审核时应认真核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中记载的渔船完工日期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发证日期,确认补助对象的合法性。同时,应重点核对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记载的渔船编码,避免发生因渔船过户造成船主重复领取补助资金的情况,各地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所有渔船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