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等13个市和重庆巫山县等74个县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批复的通知
(陕发改西开〔2012〕358号)
西安、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以发改西部[2012]898号文批复同意我省吴起县、镇安县、蓝田县、西乡县和宁陕县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县,现转发你们,请据此抓紧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明确提出要选择一批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生态文明工程试点。省委省政府提出全省要在“十二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上台阶”。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发[2010]11号文件、
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举措。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加强对各试点县的考核评估。每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适时对试点县进行一次考核,检查试点县生态文明示范工程实施规划落实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试点县,不能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县资格。试点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试点县授予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称号。请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各项工作衔接。2012年6月底前,各试点县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并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上报2011年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及2012年工作安排。从2013年开始,每年1月底前,各试点县要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报送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及当年的工作安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家有关部委报送全省上年度生态文明试点县试点情况。2014年上半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对试点县进行中期考核,考核要求按照完成目标任务的50%掌握,考核结果将作为奖罚的重要依据。2016年上半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对试点县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县授予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县称号,并加大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