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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3、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职工人数少于三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

  (三十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联席会议的程序一般为:

  1、企事业单位与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联席会议议题;

  2、根据议题形成书面议案,并送交相关成员;

  3、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相关事项;

  4、形成协商处理的意见;

  5、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开栏、内部报刊、内部网站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十二)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设立集体协商、薪酬福利、劳动用工、劳动安全卫生、提案工作、民主评议等专门小组(委员会)。规模较小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专门小组(委员会)委员可以聘请熟悉相关业务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一般不能担任相应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负责人。

  六、工作制度

  (三十三)提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或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围绕生产经营管理、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开展提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并由提案工作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督查和反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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