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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

  (二十六)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召集,主要议程为:

  1、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2、审议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3、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或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七)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推选的主持人主持。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一般为:

  1、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情况,确认大会召开有效;

  2、听取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方案或草案的情况说明;

  3、听取需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

  4、审议讨论有关报告、方案或草案。可采取分组讨论、现场互动等方式。职工代表应当充分表达意愿和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审议通过有关方案或草案;

  6、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选举;

  7、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8、形成决议,大会总结。

  (二十八)会后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

  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大会文书档案。

  五、组织机构

  (二十九)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工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一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企事业单位将延期换届理由和延期时间告知全体职工。企事业单位工会将延期换届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三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应为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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