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被评议对象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送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对民主评议测评中称职以上(含)得票率低于60%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撤免建议。
4、权限
以评议、监督为目的,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管理考核体系。
(二十二)补正程序和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四、会议的召开
(二十三)基本规则
1、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应当对提议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确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照有关程序组织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3、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二十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1、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协商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2、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起草提交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相关材料;
3、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补选;
4、做好大会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五)职工代表团(组)讨论
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