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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

  (2)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贯彻落实情况起草相关工作报告;

  (3)组织职工代表分团(组)讨论,在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也可组织职工代表对审查监督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质量评估。

  2、权限

  以知情、监督为目的,对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质询。

  (二十)民主选举权

  1、程序

  (1)工会和企事业单位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的原则方案,确定人数和成员构成;

  (2)工会在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建议名单,听取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协商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

  (3)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2、权限

  以履行程序为必要条件,有关人员的产生必须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程序。

  (二十一)民主评议权

  1、组织领导

  (1)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2)企事业单位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管理考核的组成部分;

  (3)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4)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民主评议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

  2、评议对象

  (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正副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等;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3、程序

  (1)被评议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职工代表质询;

  (2)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

  (3)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职工访谈听取意见;

  (4)汇总无记名投票测评结果和职工代表对被评议对象的评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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