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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


  除以上第1、5种情形外,职工代表依照其他情形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十六)职工代表的补选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当公布。

  三、职权

  (十七)审议建议权

  1、程序

  (1)企事业单位、工会就审议建议事项按各自职责起草报告或方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制订;

  (2)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或方案;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应当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3)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或对相关方案作情况说明,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权限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报告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审议通过权

  1、程序

  (1)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就审议通过事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制订方案或草案;

  (2)企事业单位、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或草案,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职工代表解释说明;

  (3)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协商修改方案或草案。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或草案意见分歧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应当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组)听取意见和建议;

  (4)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或对相关方案或草案作情况说明;

  (5)将相关方案或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2、权限

  在组织职工代表对方案或草案进行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九)审查监督权

  1、程序

  (1)企事业单位、工会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通过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或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工作,督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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