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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下级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从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当合理分配至有关选区。

  (十一)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线职工一般指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人员。

  职工代表的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指含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厂)、分院(校)的正、副职在内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十二)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按照职工代表选区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成立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团(组)长由本团(组)的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十三)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经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1、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2、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3、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四)列席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十五)职工代表的撤免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需要被撤免的情形包括:

  1、退休、辞职、内退、协保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2、因病假、待岗、脱产学习等原因满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3、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

  4、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5、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

  6、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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