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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修改)


  2、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

  3、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

  4、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

  5、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六)工会的职责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相关规定承担日常工作。

  (七)多级职代会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集团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集体协商、民主评议、民主选举等事项行使相应职权。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下属单位具有指导规范作用,下属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

  二、职工代表

  (八)职工代表的资格

  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上级委派或由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用工单位吸纳劳务派遣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办法,由用工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协商后确定。用工单位尚未吸纳劳务派遣人员为职工代表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

  (九)职工代表的名额

  1、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2、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3、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十)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厂)、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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