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工总民〔2012〕83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为规范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层企事业单位实际,在原《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
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二)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三)形式
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职工大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2、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管理方式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党组织的职责
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1、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