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绩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12〕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绩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指标纳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绩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扭转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趋势,确保我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原则、对象
(一)考核原则。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挂钩。
(二)考核对象。全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及享受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政策待遇的县、市(以下统称重点县)。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1次。从2012年开始,次年5月对上一年度农民增收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考核
考核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绩效办,每年由自治区绩效办负责统一组织考核。
四、考核指标
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为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率、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率、农业增加值增长率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情况5项考核指标。以上5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为50%、10%、10%、15%和15%。
五、评分方式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记分,把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5项指标达到当年全区平均水平设为目标任务基础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础分,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增长率和增幅额度分别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项考核指标相应扣分。考核结果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进行评定。各项指标考核累计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90-95分(不含95分)的为良好,80-90分(不含90分)的为及格,80分以下的为不及格(评分细则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