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新阶段扶贫标准及农村贫困人口规模的通知
(桂政发〔2012〕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按2010年不变价)作为我区新的扶贫标准。按照此标准,我区2010年贫困人口为1012万人,比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96元的扶贫标准测算增加了624万人,贫困人口约占全区农村户籍人口的23.9%。我区新的扶贫标准的确定,扩大了扶贫政策的覆盖面,切合我区实际,有利于让农村更多的低收入人口享受到扶贫优惠政策、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利于推进我区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7号),努力拼搏,按我区新的扶贫标准,扎实做好扶贫对象的扶持工作。要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全面开展扶贫对象识别和建档立卡工作,为开展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搭建通用的扶贫工作信息平台。要针对扶贫对象的贫困成因、贫困程度、发展需求制定具体的帮扶规划,明确帮扶目标、帮扶项目和帮扶措施。要根据扶贫对象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进行帮扶,让其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确保受益。对扶贫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返贫的,要及时按规定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