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沪工总法〔2012〕10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现将《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职工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律援助条例》、《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和《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是指本市各级工会及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职工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 市总工会建立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区县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局(产业)、集团公司工会设立本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街道、镇、工业园区、商务楼宇工会单独设立或与司法行政、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区县总工会可与司法行政、法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合作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与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的,应在对外显著位置上挂牌,内设专门法律援助接待窗口,配备专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