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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2012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2012年总量控制目标根据2012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2011年原有污染源治理现状,2012年治理后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6355.07吨、氨氮256.97吨、二氧化硫781.19吨、氮氧化物506.58吨; 2012年末目标强度预计为:化学需氧量15.87 kg/万元、氨氮3.77 kg/万元、二氧化硫17.22 kg/万元、氮氧化物18.58 kg/万元,完成“十二五”下降任务化学需氧量的2.57%、氨氮的0.71%、二氧化硫的2.17%、氮氧化物的1.86%。同时开展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减排和交通业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年内辖区25%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进行污染治理和5%的的老旧机动车进行淘汰。
  (四)重点控制区总量控制任务
  1、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012年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三年攻坚的第一年,全区计划安排减排项目19个,其中新建污染治理项目10个,已建成需改造完善项目7个,结构调整关停减排项目184个(详见附表)。合计实现COD 6355.07吨,NH3-N 256.97吨,SO2 781.19吨、NOX 506.58吨。
  2、重点控制区对“十二五”期间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新建项目达标排放,并按照分区控制的要求,重点环境控制区不得建设排污的项目。对地下水控制区内的废水排放口进行逐步取缔,地下水富藏区不得设置废水排污口,“十二五”期间逐步实现地下水重点控制区污染物零排放。环境敏感区控制目标:在确定的人群集聚区,根据环境质量,减少或不得增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地表水体控制区不得新设污水排放口,根据环境质量,削减或不得增加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量;在地下水源控制区取缔污水排放口。
  3、新增污染源按照自治区总量控制目标考核原则,新增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任何企业的超标排放将导致无法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新增污染源在投产后如果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将用该新增污染源的超标排放量扣减该县市十二五期间取得认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不在大气重点控制区内有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所需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地区“十二五”减排潜力企业的减排量中申请使用;不在地表水重点控制区和地下水富藏区内的有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所需COD和NH3-N总量指标可以从地区“十二五”减排潜力企业的减排量中申请使用。
  4、2012年重点减排工程 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项目:
  (1)加快疏勒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加快投运并确保负荷率,争取明年下半年投入试运行并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计划削减COD 410.6吨、NH3-N 40吨。 2012年按照自治区提出的“应治尽治、应关尽关”原则,全区实施关停水泥立窑、砖瓦、石膏、农副产品加工等污染严重和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的小型企业共170家。计划削减COD 5.41吨、NH3-N 0.5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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