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服从环境质量的原则。依据区域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环境质量现状和主要污染物特性,按照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要求,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
(3)守法原则。按照法制社会建设和法律强制性要求,严格依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防治和消除各类违法排污现象。
(4)完成总目标的原则。坚持完成自治区确定的2012年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5)可行性原则。各项污染减排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保证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互吻合。
(6)辖区管理原则。各县(市)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工作都由各县(市)负责管理,对污染源实行全口径管理。
二、基准年及计划编制范围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2010年,以2010年地区污染源普查更新数据及2011年污染源数据变化情况为基础对2012年总量控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主要污染物及范围:“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对四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三、2012年度总量控制计划
(一)“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依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核定结果,我区2010年化学需氧量(工业+生活排放量为)28704吨、农业化学需氧量40929吨,氨氮(工业+生活)排放量为6690吨、农业氨氮864吨;二氧化硫(工业+生活)排放量为31014吨、氮氧化物(工业+生活+机动车)排放量为33347吨。我区2010年污染物排放强度为:化学需氧量16.29kg/万元、氨氮3.8kg/万元、二氧化硫17.6kg/万元、氮氧化物18.9kg/万元。
(二)“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依据2010年污染源普查核定排放量以及“十二五”减排潜力,“十二五”末污染物排放目标强度确定为:化学需氧量3.3kg/万元、氨氮0.56kg/万元、二氧化硫10.47kg/万元、氮氧化物13.78kg/万元。较“十二五”初分别下降79.72%、85.51%、40.51%和27.20%。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大气重点控制区内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12250吨、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控制7978吨以内;地表水重点控制区补得新增排污口,化学需氧量(COD ) 排放总量控制在52吨、氨氮(NH3-N)排放总量控制在14吨以内;对地下水控制区内的废水排放口进行逐步取缔,“十二五”期间逐步实现地下水重点控制区污染物零排放。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幅度控制在2%、3%、4.5%、7.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