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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通知
(津安办〔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相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办公室工作方案扎实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2]9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提高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县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行动办公室,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推动工作,并明确职责定位,配备精干力量,细化工作措施,着力推进源头治理,建立相关的工作例会、信息报告、简报编发、统计分析、跟踪督办等制度,指导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保障“打非治违”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不断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打非治违”行动取得实效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宣传发动、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督查指导和执法查处等关键环节,加强舆论引导,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经验交流,发现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情况。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立足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加强指导协调,分阶段部署实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工作,以点带面、扎实推进,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确保取得实效。

  三、抓好信息调度统计,及时报送“打非治违”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职能部门和人员,认真统计汇总各项数据和有关情况,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请各区县、各部门从5月份开始,按照附表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统计数据,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打非治违”月度总结材料,并于9月10日前报送总报告。市安委会汇总全市情况后,将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办。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市安委办将编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请各区县、各部门每周至少报送3条工作动态,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行动的部署推动情况,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打非工作的典型案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对不按时报送有关信息和情况的单位,市安办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信息联系人:高春光;电话:28208822。

  统计报表联系人:迟怡;电话:28208982。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情况周报表

  2. 组织督察检查情况和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情况周报表

  3.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4. 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情况周报表

  2012年1月1日至  月  日
  填报单位:

行业领域

打击非法违法、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 、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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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总计

 

 

 

 

 

 

 

 

 

 

 

 

 

 

1.煤矿

 

 

 

 

 

 

 

 

 

 

 

 

 

 

2.非煤矿山

 

 

 

 

 

 

 

 

 

 

 

 

 

 

3.道路交通

 

 

 

 

 

 

 

 

 

 

 

 

 

 

4.水上交通

 

 

 

 

 

 

 

 

 

 

 

 

 

 

5.建设施工

 

 

 

 

 

 

 

 

 

 

 

 

 

 

6.消防

 

 

 

 

 

 

 

 

 

 

 

 

 

 

7.危险化学品

 

 

 

 

 

 

 

 

 

 

 

 

 

 

8.烟花爆竹

 

 

 

 

 

 

 

 

 

 

 

 

 

 

9.民爆物品

 

 

 

 

 

 

 

 

 

 

 

 

 

 

10.冶金

 

 

 

 

 

 

 

 

 

 

 

 

 

 

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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