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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2〕135号)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丽新海岸楼盘契税问题的请示》(三亚地税发〔2012〕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执行。三亚市政府在2005年11月至2008年8月,每半年已发布了《三亚市住房综合平均价格及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交易价格标准的通告》。按照省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规定,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2005]77号)规定,即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3个条件执行。

  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8年11月19日以后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按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规定,即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两个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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