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塔西南石油勘探开发公司通信工程部:对塔西南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核查,核查资料由塔西南石油勘探开发公司通信工程部整理汇总后,报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十六)中央、自治区驻喀相关单位:人民银行、海关、新疆新华水电阿尔塔什水利枢纽建管局、下坂地建管局等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进行核查,核查资料由各单位直接报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十七)地区人防办:对本部门的电台进行核查统计并上报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十八)地区林业局:对本级和各县市森林防火电台进行核查统计并上报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十九)地区水文局:对本级和各水文监测站所设置使用的电台、地球站进行核查统计并上报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二十)地区工商局: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特殊时期、特种商品、特殊管理、实名销售”的原则,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商的销售经营行为,规范喀什地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禁止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市场上流通。
(二十一)地区无线电管理局:
1、对自治区广电主管部门和国家广电总局设在喀什地区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各类实验台、干扰台)进行核查。
2、对地区各有关部门进行专项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指导各单位准确填报台站数据,提供无线电监测检测等技术支持,在各单位开展台站核查的基础上,为各单位补办手续、补办执照。
3、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台站资料、图片资料,以2012年全地区无线电台站大核查为重要契机,全面建立并完善喀什地区无线电台站频率数据库。
4、组织开展台站核查设备抽检和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5、对全地区台站核查工作进行总结,相关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局、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地区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
6、与地区工商部门共同做好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7、做好第八届“喀交会”等重大活动、国家级重大考试期间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8、与地区公安部门合作,对地区范围内各合法电台依法实施保护,对非法电台依法取缔和打击。
六、注意事项
1、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总责,指定一名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认真办理电台核查和资料表格填写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