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2〕10号)
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的请示》(浦地税发[201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第
十二条:“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主体是企业,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
一条:“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的规定,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应按《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至期满为止,即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