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旅游市场开发的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地接”。旅行社年“地接”达到1万人次的,奖励1万元,每增加500人次,奖励500元;区外旅行社组团到喀什,年“输送”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奖励3000元,每增加100人次,奖励300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2、鼓励入境游。区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过夜游客(含港澳台,下同)达到2000人次以上,奖励1万元,每增加100人次,奖励500元;区外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喀什旅游,年过夜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奖励5000元,每增加100人次,奖励500元;旅游饭店年接待境外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奖励5000元,每增加100人次,奖励500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3、鼓励旅游包机(专列)。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的,每架次奖励3万元;组织旅游专列的,每列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4、加大市场营销力度。鼓励景区景点、旅游企业加强对外营销宣传,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客源地市场。支持旅游企业到区外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制作营销广告,推介喀什旅游产品、线路,经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县(市)财政给予版面广告费30%的一次性补助,地区财政给予10%的补助,两项补助合计不超过5万元。
5、对在区外媒体宣传喀什旅游形象,推介喀什旅游产品,每年刊登的稿件达5篇(文字或图片)、每篇字数达200字以上的,地区财政对作者给予其相应稿费5倍的奖励。
六、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
1、凡依托景区、景点建立符合标准的“农家乐”、“牧家乐”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每户可申请最高5万元的两年期小额担保贷款;对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家乐”、“牧家乐”的,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每户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三年期小额担保贷款;对创办、新建民俗风情园的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每户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三年期小额担保贷款。本规定适用于喀什境内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宾馆、景区景点及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
2、贷款申请办理程序,按照《喀什地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喀署办发〔2010〕114号)执行。
七、奖励申报条件
1、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企业应设立奖励台帐相关资料,并按月如实向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