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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加快旅行社发展的扶持奖励政策
  1、自2011年起,对喀什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本地旅行社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100强的,奖励5万元;进入自治区50强或荣获自治区 “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级别称号)的,奖励2万元;荣获地区级“优秀旅行社”称号(或同级别称号)的,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3、荣获自治区级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奖励0.5万元。取得高级导游证的,奖励0.3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4、在我区经营的旅行社或旅游公司,辖区县(市)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40%予以奖励。
  5、支持并鼓励旅行社加强导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每年免费为旅行社导服人员举办一次业务培训,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导服人员队伍。
  6、支持、鼓励旅行社承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接待和会务服务。旅行社开具旅游业发票,“服务事项”栏可填写为“会务费”、“考察费”、“调研费”,并与“旅游费”、“团费”执行同一税率。
  四、促进旅游配套建设的扶持奖励政策
  1、自2011年起,对喀什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经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旅游定点商场,每年缴纳的营业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辖区县(市)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10%予以奖励。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地方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外销绿色通道。
  3、鼓励各县市创建自治区优秀旅游县(市)。被评为“自治区优秀旅游县(市)”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4、鼓励各旅行社购置旅游客运专用车辆,凡拥有3辆以上旅游客运车辆的,经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客运附加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公路、交通部门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旅游客运专用车辆。
  5、支持旅游协会健康发展,解决必要的办公场地,安排一定数额的开办费,安排部分公益性岗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用于调剂解决各旅游企业专业人才不足的矛盾。
  6、旅游企业用工和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适用新党发〔2009〕11号文件及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相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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