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列入县(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资额在5000万元上的旅游重点项目,政府优先配套该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进入景区的外部道路、电力、供水、供气、供暖、排污、邮电、通讯、公交等。
5、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起,对喀什地区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县(市)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
6、营业税。在我区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A级景区,或经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旅游景区,由辖区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额的40%予以奖励。
7、规费。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所有行政性规费由地区或县(市)收取部分,一律全免。
8、景区景点等级提升。荣获国家A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二、加快星级饭店创建的扶持奖励政策
1、在喀什地区县、市城区区划以外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A级旅游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评出的“十佳饭店”,奖励2万元;对荣获自治区旅游局授予的“十佳”旅游饭店,奖励5万元;对荣获国家旅游局授予的各类国家级称号的饭店,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
3、在我区经营的星级饭店,或经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旅游定点饭店,由辖区县(市)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营业税额的40%予以奖励。
4、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星级饭店,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