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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喀什地区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喀什地区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促进喀什地区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以及中共喀什地委、喀什行政公署《关于推进喀什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喀党发〔2011〕1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多元投入,加快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的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产业。遵循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产业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景区景点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以及经营权租赁、功能性配套建设项目。参与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经营的,其开发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由辖区县(市)财政分别按投资额的2%、3%、4%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继续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租赁景区景点经营权的,实行“一事一议”。
  2、凡在我区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景点的企业或个人,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帮助项目业主开展立项、环评、可研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辖区县(市)财政安排一定额度旅游专项资金作导向性投入,地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3、实行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使用集体土地发展森林公园、植物观赏园、山地休闲娱乐、农业观光园、绿地、水体、沙漠风光、疗养等特色旅游业的,其景区内的非建设用地按农(林)业用地政策办理,公共设施(道路、厕所、停车场、游客中心等)、纪念性建筑等旅游基础设施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以此作为旅游项目组成部分的,可承包经营,也可依法出让,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的,可以租赁方式用地,也可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使用国有未利用荒地、荒滩、荒山发展旅游业的实行零地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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