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从2013年1月1日起,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须具有1名以上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没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从农村土地整治从业目录库中清退。
第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在其注册办公场所公示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执业证明;
(二)与备案资料一致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简介及照片;
(三)其他要求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出具成果应该内容真实可靠,严禁出具虚假图件成果、设计报告、工程计量、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成果意见书、资信证明、会议记录等材料。
第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不得随意泄露或贩卖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信息等。
第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从业记录,记载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计算及支付、成果移交及存档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借用资质和转包工程任务;
(二)采用行贿受贿、共谋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揽业务;
(三)违背职业道德,提交成果虚假不实,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
(四)徇私舞弊、欺骗欺诈,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
(五)妨碍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入库备案机构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数量,并在公众信息网上适时公布。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定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