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村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指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布备案的测绘单位、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经市国土房管局公布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我市从事农村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行政管理,制定备案、清退标准,实施奖惩、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具体承办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备案、清退、日常监管、技术培训、考核评价、档案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监管职责,采取适当措施责令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对其技术服务成果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章 从业要求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规章制度,实行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