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建设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各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行使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职责,并履行国有资产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五)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相关事务;
(六)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的工作;
(七)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以及公安边防派出机构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心中方区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检查部门在二线设置站(点),依法对过往运输工具、载运货物、人员及其携带物品等实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管。
第九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可以凭下列有效证件免办签证;离开时,必须自中方一侧原路返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旅行证,港澳居民持有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持有的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持有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护照;
(三)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持有的国际旅行证件。
第十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每次停(居)留时间不得超过30天;并且外国公民、港澳居民、台湾居民、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停(居)留时间,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证件载明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人员,出入境证件在中心中方区遗失、损毁或者过期的,自中方一侧返回时,由边防检查部门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自二线进入中心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除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到边防检查部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中心中方区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在中心中方区设立的企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二线的通行,按照国家公安机关有关通行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