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和市国资委的要求,按年度对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负责本企业及纳入本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完成市国资委安排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循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完成后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项目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对企业及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企业相关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应当在项目运行后36个月内或收到市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
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后评价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已完成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在存续期间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的含义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指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指工商登记手续完成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其他投资项目完成指全部资金到位。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企业依法追究其责任,不得再聘任该机构承担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