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原则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应当确保所依据数据的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应当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四)全面、真实的原则。项目后评价不仅应当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应当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北京市、市国资委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市国资委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范围
第九条 企业及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价,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后评价: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投资主体总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单项投资5000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