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2〕11号)
各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及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