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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2]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最低出资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引导、鼓励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及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三)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深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联合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执业资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伍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五)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建立服务业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银行信贷支持服务业小企业的积极性。

  (六)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不断开发出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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