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一户管”。县市财政部门在县市金融机构开设“XX县市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对各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县市财政部门各相关科(股)要及时拨至专户,确保补贴农民资金及时、安全发放。
(三)“服务一站办”。乡镇应设服务大厅或设立“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服务窗口”,具体办理涉农补贴事宜。上述各类补贴农民资金,由乡镇农业、林业、畜牧、计生、民政、组织、粮食、移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行业主管要求,编制本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分户花名册”,送乡镇财政所审核签字盖章后,各站所分别上报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农业、林业、畜牧、计生、民政、组织、粮食、经贸委、移民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分户花名册”审核汇总后,送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相关科(股)审核后,送乡镇财政管理局。乡镇财政管理局通知乡镇财政所,将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分户花名册”(包括补贴发放标准、发放范围、发放时间等)在乡镇财政所、村委会等公共场所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公示结果告知县市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局),由乡镇财政管理局将审核汇总后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分户花名册”提供给县市金融机构。已实行:“一卡通”信息系统网络化发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粮食直补资金和家电下乡补贴项目,须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核对电子和纸质基础数据后,送财政经建科(股)审核确认。
(四)“助一卡发”。县市金融机构按照县市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管理局)提供的各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分户花名册”5日内将补贴资金打入个人账户,各项补贴资金统一使用一个存折,农民持存折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乡镇金融机构支取现金。
(五)“支一本帐”。乡镇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政补贴农民资金”支管理账簿,在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基础上,要按补贴资金类别设置明细账,反映各项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情况。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方式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农业、林业、畜牧、计生、民政、组织、粮食、经贸委、移民办、代理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
(二)统一指标管理。县市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统一各项补贴农民资金的指标管理,由预算系统集中、统一、尽早下达,县市级财力安排的固定补贴项目应列入预算,增强资金发放的计划性,最大限度地压缩发放时间、发放次数和发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