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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二)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安置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九、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最长可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执行;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和经济组织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
  十一、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各县市因扩大公益性岗位需支付的岗位补贴资金,从各县市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支付的,由同级(各县市)财政负担。
  十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程序、需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9号)执行。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不得为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裁减已安置就业的人员。
  十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县市、口岸要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审核审批各种扶持政策方面,严格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的规定执行;要按时足额发放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向就业困难人员分摊订报刊、捐款等各种费用。
  自治州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口岸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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