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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四、对公益性岗位实行按季集中审批制。由用人单位每季初10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伊犁州直公益性岗位空岗信息报告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提出岗位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审后,经州、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原则予以安置;对参加招聘的“4050”人员,应给予照顾或免予考试。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个以上的,需报州、县(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执行。
  五、州直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央、自治区驻伊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中央、自治区驻伊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疏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不同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
  (一)就业困难人员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身份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就业困难人员中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七、八款身份的,只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待遇。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八、州直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一)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以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受3年期限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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