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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放贷

  符合条件的个人持已审查资料,到承办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承办的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给贷款申请人(借款企业)书面答复。

  (六)贷款收回

  1、经办银行是贷款的债权人,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采取风险防范的有力措施,加大贷款回收力度,按照程序及时催收,收回贷款本息。

  2、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妇联组织要强化跟踪管理,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掌握、反馈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生活情况,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收回工作。同时,要建立跟踪管理档案,强化跟踪管理组织工作。

  五、贷款发放、额度、期限、利息及贴息

  (一)个人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持已审查资料和担保手续,到承办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承办的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先按80%贴息,其他20%纳入风险金中,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伙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贷款可按人均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或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先按80%贴息,其他20%纳入风险金中,展期不贴息。

  (三)中小企业贷款: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占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自筹资金不足,且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其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付,呆账损失银行承担90%,财政承担1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或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并且出具书面证明的,贷款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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