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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女大中专毕业生。需持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在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

  (三)回乡创业女农民工。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四)先进妇女典型。街道、乡镇以上组织颁发的证书或表彰证明;

  (五)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户口所在地村、局、社区、场证明;

  (六)农牧区妇女致富创业带头人。女生产大户由村委会、村妇代会证明,或参加过职业技能、科技培训、创业培训的持证人;

  (七)城镇女复转军人。需持《复员转业退役证》;

  (八)女残疾人。需持《残疾人证》;

  (九)合伙经营。符合以上一至八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组织章程;妇女协会组织证明、乡镇以上命名的“妇”字号基地证明、妇女生产合作社章程;

  (十)组织起来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十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女性领办或妇女就业岗位数占企业用工总人数的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十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贷款项目

  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适合妇女从事的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重点扶持以下适合妇女创业的项目:
  (一)传统手工艺品制作业;
  (二)以吸纳妇女就业为主的家政、养老、托幼等家庭服务业;
  (三)家庭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制造业、运输业、观光旅游农业、农家乐等服务业;
  (四)其他国家和自治区扶持的项目、企业和产业。

  四、贷款程序

  申请

  1、个人贷款申请

  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属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妇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克州城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详见附表1),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出具以下资料:

  (1)本办法“第三条贷款认定条件”所述及的证件、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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