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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 中央、自治区驻州各单位: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弱势群体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一项重要货币信贷扶持激励政策,也是拓展金融服务领域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妇女创业就业环境,加快妇女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大贯彻落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力度,促进广大妇女更好地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克州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具有克州辖区户口,法定年龄以内,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女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女复转军人、回乡创业女农民工、残疾妇女以及其他城乡登记失业妇女;经街道、乡镇以上组织表彰过的各类先进妇女典型、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以女性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农牧区“妇”字号基地领班人、妇女协会成员以及有固定居所或经营场所,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从事的创业就业项目、妇女致富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新疆产业结构调整目标要求,诚实守信,有偿还能力的城乡妇女。

  二、贷款认定条件

  (一)城镇下岗失业妇女。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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