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7.2.1 建立克州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专家组主要职责: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工作;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7.2.2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部门,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3.1各级政府、气象部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如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学校普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讲座等,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各媒体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相应防御措施、防灾应急常识的宣传。
7.3.2 克州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制度,对直接从事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的培训次数应不少于1次。
7.3.3 克州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7.4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