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注册登记和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注册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免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资产评估、年检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20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六)减免有关规费。不得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任何规费,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维护其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发展规划制定、法律政策落实、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示范培育、宣传培训、统计监测等工作。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积极领办和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发改、国土、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工,通力协作,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注重合作社人才培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农村阳光工程”的培训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培训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州级财政每年不少于10万元,县(市)每年不少于5万元,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农村能人的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州级负责培训各县市农经局合作社辅导员及合作社理事长;县市级负责培训合作社管理人员、农村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以及乡村干部。采取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努力培养一支能指导、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各县市要培养2-3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各乡镇要培养一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在全州建立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