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农业部等国家11部委的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意见精神,结合克州实际制定具体的建设规划和示范社标准。围绕设立登记、建章立制、利益联结、统一服务、民主管理等,引导开展规范化建设。每个县(市)每年培育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克州每年从中选择培育10个示范社。加强规范化合作社认定工作,以示范促发展,抓规范促发展。
三、营造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自治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财政项目支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以及人才培训等。各级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的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资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认证)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优先申报项目给予扶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提供信贷支持。农村金融机构与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和建档工作,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支持的重点。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合作社成员单位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补贴。
(四)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场、发展特色林果业和设施农业等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优先安排,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和规模经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生产设施排灌用电,执行国家农业用电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