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对收到的报备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适时对各示范单位备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各部门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备案审查业务培训,适时以备案工作会议、协作、交流等形式,组织培训。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备案登记、审查工作程序和规则,各级人民政府、克州政府各部门(单位)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克州人民政府备案。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适时修订《克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克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责任,完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监督机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脱节、随意制定、制而不备、缺乏监督等问题。
(三)继续强化监督,加大 “问题文件”的纠正力度。认真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拆、来信来访,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选择问题突出,实施越权、违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违法文件开展个案监督,并对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四)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后续工作。督促相关县(市)、部门认真履行清理工作职责,严格落实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定,对清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个人予以肯定,适时通报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积极开展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调查研究工作。
六、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纲要》、
《决定》、《意见》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规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实行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