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到各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的,得3分。未进行执法责任分解的不得分;未将分解后的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的扣2分;未能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的扣1分。
㈢ 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公示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的,得4分。未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公示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配套制度的扣3分;建立配套制度但未认真贯彻执行的扣 1 分。
三、队伍建设及管理 (8分)
㈠ 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和岗位培训计划并有专人负责实施的,得3分。未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的,不得分;有计划未组织落实的,扣2分或不得分。
㈡ 不断改善行政执法条件,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得2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不足,致使行政执法不力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酌情扣分;行政执法必备的基本条件缺乏,影响行政执法效果的,酌情扣分。
㈢ 重视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充分保障经费及交通工具,建立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行政首长在行政执法中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的,得3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明显不符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在行政执法中未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四、法制宣传 (5分)
㈠ 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制定有具体宣传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广泛宣传的,得3分。未制定具体宣传方案但根据上级机关部署进行了必要宣传的,扣2分;否则不得分。
㈡ 由本部门执行或者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在 30 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宣传实施方案,实施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宣传贯彻情况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五、保障措施 (12分)
㈠ 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回访制度的,得6分。未建立相应制度的,不得分;只实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或者回访制度的,扣3分;建立了相应制度但实施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或者不得分。
㈡ 重视本部门、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建立秉公执法奖励制度、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廉政执法制度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并有领导和具体机构负责落实的,得6分。未按要求建立上述制度或实施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