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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通知


  (四)退税处理提供相关资料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提供相关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3、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

  三、具体计算实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抵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1、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假设A企业员工小张2011年2月工资收入250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4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9号公告的规定,小张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为2500-1000=1500(元)。因为1900元(工资薪金所得1500元+企业缴费400元)小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假设A企业员工小张2011年2月工资收入2500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1000元,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9号公告的规定,小张当月所得为2500-1000=1500(元),低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1500+800=2300元)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超过部分(2300-2000=300元)按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元(300×5%=15元)。

  (二)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

  假设小张2011年2月工资总额为4300元,扣除部分金额为900元(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400元,个人缴年金500元),本月企业为小张交纳2011年度年金7200元。自2010年3月开始为小张缴纳企业年金,共为小张交纳年金6000元,但2010年度未代扣代缴其年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假设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为40000元,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为5000元,小张2011年2月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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