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的政策变化:
(1)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方法变化,在9号公告的计算方式下,个人税负降低。(国税函[2009]694号文出台以前的政策,实际类似于把年金当做了商业保险,政策过于严厉。)
(2)年金还不是我国的一项法定保险,国家目前只是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加入年金行列,也就是说,年金还只是适用于效益较好的企业。所以,国家还不会给予一个普遍性的税收优惠甚至是免税政策。个人所得税的法理是要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现在有关年金计提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方向可以归集为:不免税,适当征税,给予一定优惠。
(3)9号公告对于个人支付的年金部分的政策未变,还是不得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但是对于由企业支付的计入个人账户的年金部分的计税方式有变化。9号公告更加细化了相关规定,也使得政策更加合理,考虑到了“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4)另一个区别是,国税函[2009]694规定: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9号公告规定: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